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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商务局关于开展煤炭产品质量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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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N0220-0213-2007-01055 生成日期:2007-10-28 发布机构:南阳市商务局)
【南阳市商务局关于开展煤炭产品质量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


宛商贸管[2007]13号

 

南阳市商务局
关于开展煤炭产品质量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

各县市区商务局(煤炭主管部门):

  根据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决定在全省集中开展煤炭产品质量整治活动的要求,结合我市煤炭行业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质量工作会议部署要求,坚持以质取胜的方针,坚持从源头抓起,全过程监督,提高煤炭经营者的质量意识,加大监管工作力度,构建以煤炭经营企业为主体、政府监管、市场引导的质量工作管理体系,全面提高全市煤炭产品质量,树立我市煤炭行业良好形象,为构建和谐社会、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煤炭质量专项整治活动,使全市所有煤炭经营企业基本建立健全煤炭产品质量保证体系。煤炭经营企业供应用户煤炭的“灰分、水份、挥发份、发热量、数量”等指标要达到合同规定标准,产品质量抽检合格率100%,按照与用户签订的合同确定的质量标准保障供应。做到以质论价,质级相符,杜绝缺斤短两,服务质量用户满意率达到90%以上。

  三、范围和重点

  整治范围:全市已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的零售企业、型煤加工企业;未取得煤炭经营资格,从事煤炭经营的企业。

  整治重点:无证经营、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短斤缺两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时间与步骤

  整治工作从现在开始至今年年底,分四个阶段:

  1、学习宣传阶段。(2007年9月20日前)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紧密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组织学习国家、省有关产品质量方面的有关规定,吃透精神和要求。同时,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积极宣传《煤炭法》、《河南省煤炭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管理者、经营者对产品质量的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增强依法维护煤炭市场秩序,提高煤炭产品质量的自觉性,为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2、企业自查,县市区检查阶段(2007年9月底前)

  全市煤炭主管部门和经营企业要按照整治工作的要求,结合本地本企业的实际,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自查。对影响煤炭产品质量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进行摸底,制定措施,积极整改。在此基础上,各县市区煤炭主管部门要组织人员对辖区内的煤炭经营企业进行检查,并于9底前将检查情况报市商务局。

  3、建章立制,完善监管阶段(2007年10月底前)

  各县市区煤炭主管部门要对全面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的处理和纠正。同时,对带有共性的问题,重点问题,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各项监管制度和防范措施,为今后依法行政,强化制度约束和日常监管奠定基础。

  4、省、市全面检查督导阶段(2007年12月底前)

  县市区自查、整改结束后,市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组成煤炭质量整治工作检查组,对各县市区煤炭质量整治工作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和督导。省煤炭工业管理局也将组成检查组,对各地市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导,对各经营企业进行抽查。

  五、整治工作措施

  1.提高煤炭行业产品质量意识。质量问题不仅仅是经济问题、信誉问题,也是一个政治问题。对于企业来说,是生存和发展的大问题。全市煤炭管理部门及煤炭经营企业,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提高对产品质量工作的认识,切实增强做好产品质量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从维护煤炭企业和行业形象的高度,自觉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工作,全面提高我市煤炭产品质量。

  2.严格落实产品质量责任制。煤炭管理部门是本地区煤炭产品质量的责任部门,单位一把手是责任人。要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对由于监管不力出现产品质量事件的,要直接追究责任人的责任。煤炭经营者是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对其经营的产品质量负责。要主动与有关质量监督部门配合,严把质量关,坚持重点检查与日常检查相结合,发现问题一查到底,形成各级、各部门齐抓共管煤质量的良好局面。

  3.强化煤炭产品质量监管,严把煤炭产品入市“准入关”。煤炭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等规定,对照企业准入条件,严格审查,严格市场准入,严禁非法生产的煤炭产品流入市场,严禁不具备煤炭经营资格的企业参与煤炭经营。对不具备经营条件的企业参与煤炭经营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同时要对取得煤炭经营许可的企业加强监管,对于企业经营条件发生变化,达不到规定标准的,要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坚决予以取缔。

  4、严禁销售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煤炭产品。煤炭经营企业在煤炭销售中要做到“六不”,即:不生产不合格的产品;不销售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煤炭产品;不销售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煤炭产品;不销售未经检查签证的煤炭产品;不销售自行变更煤的牌号和伪造冒用名优标志的煤炭产品;不销售在煤炭采样、制样、化样中弄虚作假的煤炭产品。要加强对各类煤炭经营的重点场所、重点区域的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对于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实施煤炭产品品牌战略,促进全市煤炭产品质量整体提高。煤炭经营企业要坚持走诚信为本、以质取胜、争创品牌的发展道路,加快形成一批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知名品牌和优势企业。通过引导和鼓励企业争创品牌,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和管理水平。煤炭管理部门要加强政策引导和扶持,对产品质量长期稳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有效的企业,及时认证为“煤炭经营诚信企业”,为企业创建品牌提供条件。同时加大对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为企业营造有利于创建品牌成长的环境。

  六、有关要求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制。全市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组织专门力量,积极开展煤炭产品质量整治活动。

  市局成立煤炭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由市商务局副局长秦炫同志任主任,艾国恩、崔云山同志任副主任。各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行动重点,狠抓落实。

  2.集中力量,加大执法力度。各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加强与工商、质监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开展联合执法。对于发现的各类违法经营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处理。同时对检查的煤炭经营企业要进行造册登记,做好各类检查记录。在整治活动中发现的苗头性问题和重大煤炭产品质量事件,要及时向上级煤炭监管部门报告。

  3、加强宣传,扩大社会影响。各县市区要在煤炭产品质量整治行动中,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大力宣传煤炭产品质量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时跟踪报道政府及执法部门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对严重存在产品质量的经营者、违法企业,进行公开曝光,广造舆论,增强专项整治工作的严肃性。提高我市煤炭产品质量信誉。

  4、分类监管,奖优罚劣。整个整治工作结束以后,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将对各地整治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表彰。对整治活动中整治措施得力、落实到位的监管部门给予表彰,对于应付、开展整治活动不力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同时对于信誉好、产品质量工作做的好的生产经营企业给予表彰。

  各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要于2007年9月20前,向市整治煤炭产品质量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煤炭产品质量整治工作方案。

  联系人:党 意  联系电话:62298339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