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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阳市酒类流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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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N0220-0211-2007-01078 生成日期:2007-04-28 发布机构:南阳市商务局)
【关于印发《南阳市酒类流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紧急通知】


宛商运〔2007〕25号

关于印发《南阳市酒类流通安全专项整治
工作方案》的紧急通知


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

  为落实省、市政府领导批示,加强酒类质量安全监管,确保居民节日饮酒安全,市商务局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三个月的酒类流通安全专项整治。为确保工作落实,根据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开展酒类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和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全省酒类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紧急通知》精神,市商务局制定了《南阳市酒类流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抄送:省商务厅市场运行调节处 市政府办六科 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

 


南阳市酒类流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南阳市商务局


  2008年元旦、春节即将来临,为打击销售假冒伪劣酒,特别是假冒高价值名酒违法犯罪行为,净化节日酒类市场,进一步推动酒类流通备案制度和溯源制度的实施,促进酒类流通管理机制的建立,根据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开展酒类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和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全省酒类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紧急通知》精神,特制订本方案。

  1. 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集中整治与制度建设相结合,规范执法与科学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大力实施酒类流通备案制度和溯源制度,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酒违法犯罪行为,着力建立酒类流通管理机制,确保专项整治取得预期目标。

二、整治重点

  (一)重点行为:酒类经营者未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未使用《酒类流通随附单》行为。
  (二)重点区域:城乡结合部及县以上城市。
  (三)重点环节:酒类流通环节,包括生产企业的销售部门及酒类批零环节。
  (四)重点品种: 消费集中度高、市场需求量大、反映问题多的名酒、高价值酒、本地畅销酒、散酒等。

三、整治目标

  1、本着“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方针,以推动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和《随附单》使用为重点,着力建立酒类流通管理机制,力争使全市备案登记率和酒类流通《随附单》使用率达到80%左右。

  2、进一步落实酒类经营者的酒类安全责任,强化依法经营意识,推动建立酒类购销台帐,规范经营行为,阻断假冒伪劣酒类商品流入市场的渠道。

  3、通过广泛宣传和行政执法,坚决打击销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的违法犯罪行为,为人民群众喝上放心酒提供保障。

四、进度安排

  整治时间为三个月,到2008年3月31日结束。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和自查自纠阶段(2008年1月1--15日)。各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整治方案,进行动员部署,开展宣传告知,督导酒类经营者进行自查自纠。

  第二阶段:整治阶段(2008年1月16日--2月29日)。各县市区按照本方案开展监督检查,依法依规查处不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和不使用《随附单》行为,查处销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行为。

  第三阶段:检查阶段(2008年3月1--10日)。各县市区组织辖区内自查;市商务局组织开展抽查、互查。

  第四阶段:总结阶段(2008年3月11--12日)。各县市区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

五、整治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酒类质量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社会稳定与和谐,广受社会各界关注。要深刻认识酒类安全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整治目标,落实工作责任,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确保专项整治健康有序开展。

  (二)加强基础建设。要在当地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取得有关部门支持,建立健全机构,配备充实人员,申办执法资格,争取经费,为专项整治提供保障。

  (三)建立健全部门协作机制。及时与法制部门沟通,加强与工商、质监、卫生、公安等部门合作。特别是在查处销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违法犯罪行为时,要协同有关部门共同办理;对于跨区案件,要及时与有关地区联系沟通,以规范行政行为,协调行动,发挥合力。

  (四)要采取多种形式,以酒类流通备案制度和溯源制度为重点,进一步广泛深入地宣传《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明确有关要求,充分告知、警示,督导酒类经营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使用《随附单》、建立购销台帐。

  (五)坚持依法行政。一是在检查《随附单》使用情况时,重点检查零售环节《随附单》索要情况及生产厂家的销售部门《随附单》使用填制情况,推动溯源制度的落实。对于经宣传告知无效,未在规定期限办理有关手续和事项的酒类经营者,要按照程序进行行政处罚。

  二是注意把握对外地供货商的处置原则,对外地供货方没有《随附单》或没有备案登记手续,且供货方称所在地尚未开展酒类流通管理的,要及时与有关地区的商务主管部门联系,核实情况后再行处理。

  三是注意把握库存酒类商品溯源原则,凡是2006年11月15日(我省开始使用《随附单》时间)以前购进的酒类商品,经营者可以用有效的进货凭据代替随附单或由供货方出具证明;对于2006年11月15日以后购进的,经营者应当出示供货方开具的《随附单》。

  (六)及时报告情况。请分别于1月15日、1月31日、2月15日、2月29日书面向市商务局报告专项整治情况,于3月12日前报专项整治总结。


联系人:周红丽 邵 松
电话:62298329 63188138 传真:62298329

邮箱:shangwuju369@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