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宛商运[2007]4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肉品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市场、超市、生猪产品销售商户、各类宾馆、饭店、集体伙食单位及猪肉制品加工厂(点):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商务部2007年第1号令《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加强肉品流通的行业管理,建立规范的生猪屠宰加工及肉品流通市场秩序和肉品安全的长效监管机制,保障肉品消费安全,特作如下通知:
一、建立协议准入制度。各单位应与经销商签订肉品安全保证协议,明确肉品经营的安全责任。
二、建立经销商管理制度。各单位应建立经销商管理档案,如实动态记录经销商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经营产品和信用记录等基本信息。
三、建立索证索票制度。各单位应对经营的肉品实行索证索票,依法查验肉品供货者及肉品安全的有效证明文件,留存相关票证文件的复印件备查。
四、购销台帐制度。各单位应建立购销台帐制度,如实记录每种肉品的检疫检验手续、生产者、品名、进货时间、产地来源、规格、质量等级、数量等内容;从事批发业务的,还要记录销售对象、联系方式、时间、规格、数量等内容。
五、建立不合格肉品退出制度。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不合格肉品,各单位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记录备案。
六、严格执行《“放心肉"采购登记册》管理制度。对已经领取《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的各销售商户、宾馆、饭店、集体伙食单位、生猪加工厂(点),应自觉到市生猪屠宰管理办公室登记备案,领取或换发《“放心肉"采购登记册》。该册用于记录生猪肉品销售商户、宾馆、饭店、集体伙食单位、生猪加工厂(点)采购使用定点厂生猪产品的证明凭证。采购生猪产品必须到销售定点屠宰厂生猪产品并取得“放心肉"店资格的商店进货,并索取当天有效票据,采购双方经办人要在登记册上签字盖章,记载采购肉品渠道、品种、数’量、时间,并做到货证相符。销售方必须亮证经营,以备查验,严禁采购或经营非定点厂的生猪产品,严禁对登记册进行涂改、损坏、做虚假记录。
七、继续做好肉店分级管理工作。对放心肉店实行动态管理,强化日常监管。对达不到放心肉店标准的取消资格或降低级别,达不到D级的,不得向宾馆、饭店、集体伙食单位供应肉品;对申请放心肉店资格的商户,将会同工商、卫生、畜牧等部门组织检查验收,符合标准的发放标志牌和印章。
八、加强对外埠企业生猪产品的监管。凡申请进入南阳市区销售生猪产品的外埠企业,应向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商务主管部门同工商、畜牧、卫生、质监等部门审查认定,实地考察,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登记备案后,生猪产品方可销售。未经登记或未准予备案的生产企业生产的生猪产品,不得在本市区销售。对获准备案登记的外埠企业的生猪产品,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派员监督或定期不定期抽检的方法进行全方位监督,以保证其生猪产品符合国家标准,保障群众食用肉品安全。
九、市区生猪定点屠宰厂要建立活猪接收制度、屠宰加工制度、检验检疫制度、消毒制度、食品安全责任等制度。严格按照生猪屠宰操作规程进行生产,严禁注水肉、病害肉出厂。定点屠宰厂出厂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定点厂资格。
十、认真做好生猪屠宰企业、经销商、肉品使用单位调查摸底和建档工作。调查内容包括企业(个人)基本情况、协议准入、经销商管理、索证索票、购·销台帐建立和实施情况,市商务、屠管办会同工商、卫生、畜牧等部门从近期开展这项工作,争取在6月底前完成调查摸底和建档工作,为今后有效监管打下基础。
十一、开展肉食安全知识培训与肉品安全示范店评比工作。拟定近期与相关部门联合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年底前开展肉品安全示范店评比活动,届时市安委会办公室、整规办、商务局、卫生局、工商局、畜牧局、屠管办等单位对城区肉品安全情况进行检查评比,并对评出的肉品安全示范单位和个人进行公开表彰。
二00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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